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783号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谭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女,199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系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湖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2025年3月12日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