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5931号 原告:万某某。 原告: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原告万某某、林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万某某、林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某某、林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