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

湘阴县大坝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湘阴华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4民初1785号 原告:湘阴县大坝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湘阴县白泥湖(湘阴县农科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06012563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中间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755612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湘阴华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长岭社区蒯家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QPRQK7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湘阴县大坝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顺峰建设有限公司、湘阴华奕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湘阴县大坝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大坝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大坝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32元,减半收取为53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湘阴县大坝堤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