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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义乌市宇梵化妆刷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汇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