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1267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告:潘某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冯某某,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江某某,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乔某某,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某某、冯某某、江某某、乔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立案。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