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5民初694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