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3民初1516号
原告:***。
被告:沈阳工程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工程学院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沈阳工程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