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

某某与沈阳工程学院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3民初1516号 原告:***。 被告:沈阳工程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院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沈阳工程学院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沈阳工程学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