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

某某与沈阳工程学院、沈阳沈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3民初3220号 原告:***。 被告:沈阳工程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后勤集团基建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沈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与被告沈阳工程学院、***、沈阳沈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各方限期(2020年7月底前)互相配合由开发商牵头排除原告房屋厨房漏水的原因;2.判令被告限期(2020年7月底前)对房屋漏水点进行维修;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租房违约金及房屋闲置损失(伍万贰仟伍百元整,即52500元整);4.判令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用(壹万元整,即10000元整);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合理费用;6.判令被告赔偿租房违约金18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寓17号楼1单元2楼1室的业主,被告沈阳工程学院是该房屋的开发商,被告***是原告正楼上的邻居,被告沈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房屋所属物业公司。原告房屋原为清水房,2018年7月,原告将该清水房出租,并与租房者前去房屋查看,发现其房屋厨房的顶棚、下水管及与下水管相邻的两侧墙体出现漏水现象。此原因造成原告无法出租房屋,原告立即告知被告三方并与其进行沟通,之后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沟通过程。被告***从事发当天就坚决表示不是***家的原因,并多次以外墙漏水、***家楼上漏水、等到供暖期就不漏了等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物业和基建部门上门查找漏水点,物业和基建均束手无策,开发商更是迫于无奈楞是把外墙修了一遍并做了加压试水试验。之后到现在一直还在漏,并且基建与物业及开发商均不再有所作为,导致到现在也查不出房屋漏水原因。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工作和生活,原告此前一忍再忍,只求房屋不漏水,但无奈被告或不配合,或不作为,尤其是被告***出尔反尔,且至今仍对原告在公开场合进行污蔑,并且漏水早已殃及楼下,遂在物业多方建议下,万般无奈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公民合法权益。 被告沈阳工程学院辩称,被告学校在原告房屋出现漏水现象之后,积极尽一切能力对漏水的原因进行排查,并且将相关的外墙体进行了维修,进行喷水试验和加压实验。存在漏水的原因,被告学校认为由于内部管道的原因造成的,而且通过物业和基建部门的配合走访,该漏水现象一年四季都存在,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原告,所有权属于被告学校,房屋性质是小产权房,学校教师只有使用权,所以才叫教师公寓,学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私自出租转让。所以被告学校也愿意继续配合原告查清漏水原因,如果原因是来自于建筑商,被告学校愿意配合处理后续事宜,但前提是必须查清漏水原因。 被告沈阳沈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始终积极地做各种检查协调以及相关工作,并且有完备的工作记录与被告学校共同进行了高压喷水试验,排除了外墙体漏水的原因。由于该房屋漏水不属于物业的法定义务范围,因此,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提供确凿证据情况下坚持乱诉,严重侵犯被告权益。2020年7月8日接到法院电话后,131业主在十七号楼业主群公布了2019年9月23日提交给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寓物业“关于外墙体渗及1-3-1大白水毁修复的要求”中的关键证据一详见证据公布,以及17号楼111业在十七号楼业主群发布的证言-111业主亲身经历证明。原告在知晓相关证据以及自己房屋使用过程中冬季不存在渗漏,每次大雨过后漏水严重的事实,对被告***进行乱诉,严重侵犯被告***的权益,对此提出反诉。2018年11月8日131业主向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寓物业提交书面报告“关于墙体大白水毁修复的要求”提到自供吸到现在有10天左右的时间,二层顶趋向变干,物业工作人员也知晓棚顶变干的事实,排除室内漏水的情况,可以判断是由于外墙漏水造成的原因。2019年9月23日131业主向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寓物业提交书面报告”关于外墙体渗漏及1-3-1室内大白水毁修复的要求”中提到2019年4月20 17号楼1-2-1业主正在装修,被告***进房间拍了2张图片,一张顶相、一张立面墙,详见2019年4月20日122室内照片。没有水浸的状况出现,这个时间是气停供的第20天,其后一个星期左右来了一场2019年第一场雨,再次造成楼下漏水,试间什么性质漏水有季节性,冬天在停止供暖20也不漏,遇到下雨开始室内漏水。七号楼11业主每次雨后在业主群公市漏水照片以及报修情况说明室内漏水与下雨有关一详见111业主亲身经历证明。排水管道检查:2018年时间记不清楚,一楼11业主***,分别约141房间和131房间业主,在某一时间拿着染红色的液体,分别在141房间和131房间的厨房洗菜盆出倒入,观察一楼111厨房和121厨房棚顶是否有变化,没有发现红色液体的痕迹,可以证明二楼漏水与楼上厨房排水无关。详见下水管道检测证明。自来水表检查:停止使用131自来水,自来水表纹丝不动,1层每次下雨后网上公布用水盆接水的图片,这么大水量,自来水表不可能纹丝不动,因此排除自来水漏水的因素。2018年由物业组织,参加人员有物业工作人员、学院基建人员、11业主、121业主、施工方人员,物业安排人员外出购买吊顶吸盘,在131厨房排烟道的位置打开吊顶,看到棚下包裹排水管线和排烟道墙体颜色与两侧墙体的颜色有明显不同,有水淹过的痕迹,也说明造成121漏水与131无关,雨水通过外墙渗漏造成的,也造成131大白损毁,详见排烟道开启吊顶现场查看证明。2020年9月7日被告***去校部开具7月份工资证明,碰到141住户,他说141室内厨房排风道底部潮湿。综上所述,所有证据表明造成121室内漏水的原因是由外墙雨水渗漏造成的,131无关,131也是受害者,墙体大面积水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沈阳工程学院教师公寓17号楼1单元1室的业主,***系楼上的业主,沈阳工程学院系该房屋的产权人,沈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该房屋的物业服务单位。原告主张2018年7月份,原告房屋厨房顶棚排水管及烟道处,有漏水现象。原告与三被告因漏水事宜沟通无果后,原告起诉至本院,本庭分别于2020年11月、2021年3月、2021年5月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查勘,2020年11月发现涉案房屋厨房顶棚排水管及烟道处,有过水痕迹,墙体潮湿。2021年3月、2021年5月发现厨房顶棚及墙体已无任潮湿情况,就目前的情况看,漏水点已不复存在,无法确定侵权人主体资格,故现原告要求三被告配合排除漏水原因及相关赔偿的请求,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如原告房屋再一次渗漏,原告可再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已缴纳48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