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3民初2670号
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鑫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工程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与被告沈阳工程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沈阳松陵铝合金结构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