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程学院

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3民初6325号 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东十街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6829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途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5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0839158B。 法定代表人: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沈阳工程学院,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10581186C。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法律顾问。 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工程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1元(原告已预交9222元),由原告沈阳恒键门窗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卞理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