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铁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郑州中铁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7339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郑市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中铁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二环支路**院**楼302。
法定代表人:*彩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辉,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阜南县鹿城镇运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红艳,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简辉、郑州中铁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原告***于同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原告预交),因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550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