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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22民初47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敬老院边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