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某公司;融水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225民初255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广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0867506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水源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七一路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58980867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融水源土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计823元,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