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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04民初22084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河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赢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