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王某;路某;申某;刘某;董某;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02民初11803号 原告:王某,男,199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申某,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刘某,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路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告:董某,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董某、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路某、申某、劳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王某子路某收申某治刘某克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