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31324号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女,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891元,由原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