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26民初2375号
原告:陈某,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吉某某,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2025年3月13日,本院向原告陈某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原告陈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025年4月1日,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