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图文设计中心、某某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1318号 原告:某某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淮安市丰登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经营者:唐某某,男,汉族,1966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某某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图文设计中心诉被告某某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由审判员***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图文设计中心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图文设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图文设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某某图文设计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