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5民初320号
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4510号3幢2层22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温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515-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鸿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