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225民初217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市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23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345461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0467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1100弄1号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21188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乐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国公路1800号3号楼648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THQ7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乐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海乐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上海乐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第三人上海乐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