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201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386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3712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306执20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