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姑嫂树村新华家园第**21/****。
法定代表人:庄鹏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
上诉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38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诉求事由及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