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13执保151号
申请人: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候滨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760191205。
法定代表人:林贵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和新,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虹,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姑嫂树村新华家园第3幢21/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8280870P。
法定代表人:庄鹏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限额2498813.39元,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限额2498813.39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厦门市三航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 行 员 (徐旭光)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许清 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