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与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5民初4157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中国铝业贵州分公司机械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519241707。
法定代表人:王爱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斐,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瑞,女,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姑嫂树村新华家园第3幢***/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578***0870P。
法定代表人:庄鹏宏,职务不详。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潮汕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贵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娇
人民陪审员  陈祖尧
人民陪审员  颜晓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