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源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286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森景大道****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5422893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div> 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第**)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FMCN3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原告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罗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28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美丽新世界)3号楼1**1606室(不动产权证号1000055428),冻结了被申请人***和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0000元。2020年10月28日,担保人**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店面(1栋、A1)为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此,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店面(1栋、A1)[证号:赣(2018)新建区不动产权第0019821号]; 二、解除被申请人江西昌平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