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群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杭州群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5民初718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大通区。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杭州群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溪路827号20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52508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群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2022年9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为3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