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05民初7184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大通区。
被告:***,男,198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杭州群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溪路827号203-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52508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428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群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2022年9月20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为3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