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5民初6146号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周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宫诗尧,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绿茵仁居****。
法定代表人:童建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秋,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晓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为公司)与被告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诗尧、被告恒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秋、过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赛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分包违约金6778043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548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将高低压开关柜开关元器件、变频器更换为施耐德品牌,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66825.8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诸多严重违约行为,具体如下:1.未经原告同意,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2.迟延通电,导致业主单位于2018年9月15日才完成竣工验收,与约定验收日期相差274天;3.供应的高低压开关柜开关元器件品牌为ABB、变频器品牌为雷诺,均与合同约定的元器件品牌不符。原告多次通知其更换,但被告仍未更换。综上所述,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恒峰公司辩称,1.我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原告称我司将工程转包给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无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工程均是由我司施工完成,我司与原告及建设单位关于高低压配电工程项目沟通的电子邮件均可说明;(2)电力验收属于特种行业,故建设单位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完成验收工作,其委托书在江夏区电力公司档案室有备案;(3)依据合同约定,我方仅负有配合验收的义务。2.我司不存在逾期完工,工程延期是因为原告没有如期提供施工图纸,且图纸有缺陷。双方于2017年10月27日签订合同,计划于2017年12月15日完工,但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才提供图纸,且因图纸存在诸多缺陷,多方协调才确定施工方案。3.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主张我司更换品牌并承担违约金违反商业信誉。(1)合同虽约定高低压开关柜开关元器件为施耐德品牌,但因施耐德品牌到货晚,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更换为ABB品牌。而合同并未约定变频器品牌,且雷诺品牌也是建设单位与厂家多次协商才确定使用的;(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经用户试运行,系统功能符合要求,运行稳定,调试合格满足用户需求。”原告及建设单位代表均签字认可上述评价;4.双方已就案涉合同项下工程款达成调解协议,调解过程中原告未提出我司违约的情形且原告现已支付了400万余元的工程款。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7日,赛为公司(甲方)与恒峰公司(乙方、分包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武汉五里界IDC数据中心一期工程高低压配电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签署合同即为乙方认可本项目业主方或设计院等提供的所有图纸,验收前若再有遗漏项目,由乙方自行承担;计划开工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划完工时间: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验收;甲方负责检查乙方提供的施工材料是否满足项目需求,对主要材料及相关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查报告及第三方的检测报告等报验材料进行检查,有权禁止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场;乙方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乙方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向指定供方采购工程所需材料,或自行采购材料符合工程设计、质量要求。主要材料进场前,需向现场监理提交“材料进场报验”,附材料的证明文件,待甲方、总包及现场监理检查通过后,材料方可进场,否则甲方及监理有权禁止材料入场;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工程承包内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乙方施工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提交测试报告、竣工图等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但工程最终验收结果以建设单位及电力公司相关部门最终验收结果为准;建设单位最终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乙方将本合同项下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的,应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价的5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将此违约金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抵扣;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作期作相应顺延,乙方无需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乙方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或是未在竣工验收10日内具备通电条件,每迟延一次应向支付2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若非原生产地制造商的产品,或者品质规格不符合原厂相关标准及本合同所作的技术要求及说明则视为违约,乙方应无条件退货,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货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同时,合同附件3中约定高低压开关柜主要开关元器件的品牌为施耐德。2017年11月3日,赛为公司黄龙辉向项目各方发送武汉极风云五里界数据中心项目归档图纸,内容为“附件是武汉极风云五里界数据中心项目归档图纸,纸质版蓝图于今日寄出,到达武汉项目部后通知各位获取,请各位按照附件图纸实施”。2017年11月15日,赛为公司黄龙辉向过晓明发送极风云-供电设备到货协调通知,邮件内容为“晓明:你好!针对配电柜到货问题补充一点,9#楼变配电室高低压配电柜11月20日到货,7#楼2楼变配电柜的到货时间需根据UPS到货情况,提前5天告知贵方,谢谢!”2017年12月3日,赛为胡必伟向过晓明发送邮件,内容为“晓明您好:7#楼已到货低压柜并柜安装过程中,UPS输入低压柜尺寸800mm宽,到货设备尺寸为820mm,存在误差40mm。请再次确认未到货UPS输出低压柜尺寸是否也存在安装误差。现场底座与到货设备尺寸不匹配,请给出解决方案。”过晓明回复称“已于厂家沟通,12月4日工程师至现场测量处理,处理方案暂定包含更改低压柜侧面背板。”2018年2月5日,赛为公司向过晓明发送邮件,内容为“你方高低压开关柜内选用的是ABB,变压器选用海南金盘,请就产品品牌更改做合理说明。以上工作请于2月8日前完成!”2018年3月11日,过晓明向赛为公司项目负责人员发送邮件,内容为“各位好:我司已按现场土建实际情况进行红线内高压管线设计及施工。按本邮件要求,我方红线内高压管线的设计不满足第二条。因现场配电室进线处管线复杂,请贵单位请示广东院对园区高压管线进行调整,并提供图纸给我司,目前我司已暂停红线内管线施工,请回复。”2018年3月14日,赛为公司黄龙辉向严华发送邮件,回复“关于9号楼AB隔离、配电柜、母线调整的通知”。2018年5月30日,中通服钟俊思发送邮件,内容为“关于7#楼-层核心汇聚机房、接入间工程量问题,截止5月30日仍未完成相关增补手续,已经影响到工程整体进度,请相关单位于6月2日前完成相关手续并展开施工……”。恒峰公司回复称“已确认需要增补的6台配电箱已有两台已经供货,其他四台正在备货,应业主单位要求使用ABB\施耐德等进口品牌元件,供货周期20天左右。1.请核实供货周期是否影响现场作业2.请业主单位明确是否使用ABB\施耐德等进口品牌元件,目前我司仍未收到任何书面及邮箱方面的通知。”2018年6月19日,武汉市胜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达公司)以施工单位名义申请用电(业扩)报装受电工程竣工检验。过晓明在客户签章栏签名。2018年9月15日,武汉五里界IDC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评定为合格工程。2018年10月11日,钟俊思向过晓明发送名为“关于成套配电柜内八个变频器未更换问题;福特斯、华仪架MNS2.0柜子尺寸模数问题的解决方案”,要求恒峰公司对变频器未更换提供解决方案、对柜子尺寸模数不符合相关规范提供说明。另,恒峰公司于2019年1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赛为公司支付案涉合同款项。本院受理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2019)鄂0115民初9290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赛为公司将案涉高低压配电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恒峰公司施工,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结合双方诉辩意见和认定的事实,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予以归纳并评述如下:
一、恒峰公司是否将案涉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赛为公司提交《用电(业扩)报装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及《业扩报装送电工作单》以证明恒峰公司将案涉工程违法分包给胜达公司施工。恒峰公司辩称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报装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由胜达公司安装完成,且业主方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胜达公司完成电力验收工作。恒峰公司庭后提交了《施工资质备案书》。赛为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申请单位盖章签字处系恒峰公司员工过晓明,且根据该证据可以明显看出是由恒峰公司违法分包。此外,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举证期限已过,恒峰公司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应依法予以训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因《施工资质备案书》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且恒峰公司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并另行对其予以训诫。从上述证据的内容上看,《施工资质备案书》载明胜达公司的施工范围为“电源接入点至配电室”,负责的业务内容系报装受电工程竣工验收。该受电工程并非赛为公司与恒峰公司分包的案涉工程,依据双方合同“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之约定,恒峰公司在依约定完成施工后仅负有配合赛为公司进行受电工程验收的义务,恒峰公司提交上述证据证明系案涉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完成电力设施验收工作。此外,从双方提交的多项证据看,双方及建设单位基于案涉工程施工细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多次沟通,亦说明恒峰公司系实际施工单位。故赛为公司主张恒峰公司违法分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恒峰公司是否属于逾期完工。依据合同内容,双方仅约定了计划开工日期与计划完工日期,同时约定“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外,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有工程承包内容”,根据恒峰公司提交的邮件,2017年11月3日,赛为公司将案涉项目归档图纸发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而合同约定的计划完工时间是2017年12月15日,显然恒峰公司无法依约在计划期限内开工。另施工过程中双方针对图纸与施工情况多次进行沟通、更改及补充,且诸多施工暂停或延期的事由并非恒峰公司的原因造成。此外,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就案涉合同款项的支付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赛为公司亦依照调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其在该案中并未对工期提出异议。综上所述,现其以恒峰公司施工逾期为由主张违约责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恒峰公司供应的高低压开关柜开关元器件、变频器品牌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双方合同约定了“高低压开关柜主要开关元器件的品牌为施耐德”,但并未约定变频器的品牌;合同另约定“工程最终验收结果以建设单位及电力公司相关部门最终验收结果为准”。2018年9月15日,案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视为恒峰公司已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其全部合同义务,赛为公司在验收合格后主张恒峰公司更换零部件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7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石奇
书记员方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