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5执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绿茵仁居A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1961815H。
法定代表人:童建宏。
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9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项40668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负担案件执行费430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就(2019)鄂0115民初9290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5执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书记员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