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5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村绿茵仁居A座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1961815H。
法定代表人:童建宏。
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2号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6343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鄂0115民初9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406682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306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