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1971民初53683号
原告:祁某,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九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12250622X。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53099T。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祁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移动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移动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本人及被告东莞移动公司、广东移动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终止对原告移动号码135××××XXXX的封停及监听、监测行为;二、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原告公开道歉一周;三、被告返还并赔偿原告2025年5月至2025年8月的通讯费用1164元(此期间已缴话费388元、赔偿388*2=776元)。四、请求法院保留原告因被告方侵犯原告通讯自由的行为而衍生的其他次生损失向原告追偿的权利。具体如:《法律文书》无法送到、商业(含招投标)行为失联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被告方承担,且支持原告在产生实际损失和法律责任后向被告追索的权利。五、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本人135××××XXXX的移动号码为2020年期间在东莞市厚街镇的移动公司营业厅实名登记办理,自2023年发现被被告方长期违法监测、监听和多次封停。2023年期间达7次,2024年期间8次,2025年5月前已达5次。此次违法封停从2025年5月13日至今一直处于无法正常使用状态,原告本人先后寻求了各种方式和途径期望解决,但直至今日仍处于封停状态,无奈之下,只能提请本次诉讼。
东莞移动公司、广东移动公司共同辩称:被告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规定以及公安部门的要求,对可能存在涉诈风险的号码实施封停措施合法有据,原告在明知封停后需要办理二次实人认证的情况下拒绝办理,原告应当对其不当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行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营造安全的电信运营环境。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135××××XXXX移动号码于2021年7月24日在东莞市厚街镇的移动公司营业厅实名登记办理,自2023年以来被被告多次封停,为此,原告向工信部和12345市长热线投诉未果,故成诉。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原告与被告方10086的通话录音,被告在通话中确认停机行为。被告提交《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知》及《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主张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工信部《通告》及东莞市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加强涉诈网络信息监测处置的要求,依法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的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通过线下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案涉号码于2021年7月24日办理全球通开户业务受理单及开户协议,协议第四条第7款第(2)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现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等违反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被告主张案涉号码被系统认定为关停当天通话次数、接通率、通话时长、呼出号码的归属地等方面,被系统判定为触发了预警模型的高风险电话卡,因此,采取了半停的措施,同时提醒用户通过线下营业厅和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就可以复通,客服说的涉诈并非是案涉号码是属于诈骗电话,而是因为该号码触发了反诈模型,只是表述上出现了误差,案涉号码没有复通是因为原告没有按要求办理复通手续。原告认为从封停时间、次数来说已经侵犯原告通信自由,被告认为原告触犯反诈模型,请被告具体说明。
上述事实,有工信部投诉截图、原告与被告方10086的通话录音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反诈系统的设置是用于动态封堵和处理涉诈异常电话,从而有效打击涉诈等违法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保密性,上述的反诈系统是国家保护人民钱袋子的有力措施之一。运营商大数据系统作出防诈预警后对原告号码采取保护停机措施,具有保护用户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因此,并不针对原告本人。被告作为移动运营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故意,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终止对原告移动号码135××××XXXX的封停及监听、监测行为等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全部由原告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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