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8774号
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
被告:某某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魏某。
第三人:某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某某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4元减半收取7262元,由原告广东某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