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505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00MB1678307A。
法定代表人:夏文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绍斌,宜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桐岭低层住宅小区甲型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25242J。
法定代表人:曾凡新。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依据,请求强制执行宜自然资规执罚〔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04.5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猇亭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而违法占用土地并于同月上报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核后,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调查。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询问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人曾丹、高湖村委会干部,并进行现场勘测等,查明:自2016年6月,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宜昌市猇亭区虎牙街道高湖村集体土地1404.50平方米,建设混砖结构房屋及玻璃温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2019年7月1日,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等意见。2019年7月5日,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宜自然资规执罚〔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04.5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对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市猇亭区虎牙街道高湖村三组非法占用156.5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65.90元;对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高湖村三组1247.9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239.55元。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9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仅缴纳了相应罚款。2020年1月13日,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另查明,2019年3月30日,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更名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日,宜昌市委办公室、宜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执法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和生态环境执法活动。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本院认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本案中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且具有可执行内容,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被执行人宜昌市森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履行,依法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有关规定,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应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宜自然资规执罚〔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晓云
审判员  邓希桥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