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3民初175号之一 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龙湖蓝堡湾22楼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197371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750元,由原告吉安市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