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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1054号
原告:吉安县红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敦厚镇下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1MA35GEBY08。
法定代表人:曾会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江西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790282。
法定代表人:喻阳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安县红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吉安县红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县红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红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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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5642元,减半收取计2821元,由原告吉安县红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涛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景霞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