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2592号
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水岸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5HMH593。
法定代表人:吴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青,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才,系原告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住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芳滨,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陈怀忠(又名陈凯),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790282。
法定代表人:喻阳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坚,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系公司员工。
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陈怀忠、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怀忠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徐 非
人民陪审员 朱浩海
人民陪审员 曾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