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民初2592号

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水岸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MA35HMH593。

法定代表人:吴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青,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才,系原告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住彭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芳滨,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陈怀忠(又名陈凯),男,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幽兰镇西大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790282。

法定代表人:喻阳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坚,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系公司员工。

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陈怀忠、被告江西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怀忠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朝阳博泰钢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徐 非

人民陪审员  朱浩海

人民陪审员  曾新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浩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