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14345号
申请执行人:上***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11623室。
投资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大道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依据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2民初31871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钢管租赁中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租赁费用人民币1,717,662.68元;二、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钢管租赁中心支付截至2020年10月31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56,502.83元;三、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上***钢管租赁中心归还钢管23,211.4米、扣件43,633只、10公分套管809只、20公分套管63只、30公分套管468只、槽钢架子266只、镀锌架子1只,若不能归还,则按钢管18元每米,扣件6.8元每只,10公分套管3元每只,20公分套管4元每只,30公分套管5元每只,槽钢架子和镀锌架子60元每只折价赔偿;四、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钢管租赁中心支付前述第三项未归还物资按钢管0.013元每米每天,扣件0.009元每只每天,套管0.006元每只每天,自2020年11月1日至判决确认归还之日内的实际归还之日止的物资使用费;五、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名被执行人还应共同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9,986.4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为止未能将判决确定的物品返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核定,被执行人现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折价赔偿款人民币735,548.6元,物资使用费人民币161,571.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人民币333,66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4,934.91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江西省衡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