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5民初95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八一定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88885849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园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539528860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聚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