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5民初5910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盐化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KUHW8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定远县丹宝树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