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肥城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6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某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隆源小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审被告:菏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金乡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审被告:许昌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许昌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济南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审被告:某某地产鹰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肥城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鹰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肥城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菏泽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许昌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济南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鹰潭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肥城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