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5061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瑾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