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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刘某;宋某;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12353号 原告(反诉被告):高某,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两原告(反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刘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宋某,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高某、王某与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宋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高某、王某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王某与浙江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王某撤回起诉,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高某、王某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865元,减半收取6432.5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