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17153号
原告:**开,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开与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1241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讨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5241元。双方约定于2022年1月初付清。上述欠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工资人民币152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开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