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824民初1067号
原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36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本案于202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根据浙衢柯城劳人仲案(2024)177号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书,原告应于2024年4月10日前支付工伤赔偿款36000元给被告,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公司账户将36000元赔偿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2025年4月8日,因原告员工操作失误,再一次将36000元款项汇入了被告指定的账户。2025年4月18日,原告发现重复支付该款项后立即联系被告,但被告手机号码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38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