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1民初62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亿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7幢6楼F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号1号楼10-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亿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