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闽0823民初3342号
原告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杭古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021年12月21日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涉案纠纷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1222元,由浙江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