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2民初372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7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