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2民初3729号
原告:***,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72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