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5民初4137号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员工,住该××。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786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2178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至2023年,原、被告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的丰硕佳园二期项目、莲湖路63号院项目供应加气块。2023年,双方确认丰硕佳园二期项目结算总价1273029元、莲湖路63号院项目结算总价176255元,总计1449284元。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出具了全部数额的发票。目前,被告仅支付货款1231423元,下欠货款217861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分包工程结算审核单复印件2份,证明被告确认丰硕佳园二期项目结算总价1273029元,莲湖路63号院项目结算总价176255元,被告主体适格,与原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2、发票复印件12张,证明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出具全部数额的发票,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3、付款凭证复印件9张,证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1423元,下欠217861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认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7861及利息(以2178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自202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96元,由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