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82民初1293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浙江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浙江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