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被告运城市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8270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运城市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及被告运城市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被告运城市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原告***诉被告***、被告运城市体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2020年1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