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25民初1132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镇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曾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徐某诉被告曾某某、某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2025年8月6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